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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接吻案反思:如何看待大学生性行为

http://y.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 10:47 法制早报

  震动全国的大学生接吻退学案目前即将进入二审,刘力伟和罗莉娜决定上诉。

  去年9月1日,成都某高校开学。此前两天,该校学生刘力伟(化名)和女友罗莉娜(化名)默默搬出学校。3月前,两人因在教室接吻、拥抱,被监控录像录下,学校以发生“非法性行为”为由勒令两人退学。

  在这个案件中,成都某高校的尚方宝剑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该规定第13条第3款中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样的规定是否正当?学校有没有管制学生性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来自何方?似乎从来没有受到处分的学生来个反戈一击。如果对该规定问个“为什么”,会让大学校长手足无错、满面羞红,继而发现自己理亏,只能强词夺理。

  非法性关系是指婚姻以外的性关系,大学生是不允许结婚的,按照这样的逻辑,大学生发生了性关系不可能是非法的。如果现在已经有些高校已经允许大学生结婚,那更不能是非法性关系。从教育部门管制学生性关系的情况来看,是实行“计划管理体制”。目前大学生进入高校,为了不影响学业,高校对他们实行“四年规划”,只有经过审批,才允许发生性关系。

  一直以来,法学家老是告诫我们,我们公民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法律之外没有权利,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了就不容置疑。这样的教诲是让人蒙昧,每一个公民都变得傻乎乎的,即使是恶法,公民也须服服帖帖服从,即使口中有些嘀咕,也会被法学家一声断喝镇住。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分的对象包括成年的大学生和未成年的大学生。根据法律规定,成年的公民平等、独立和自由的主体,享有不受侵犯的人身权利,成年男女接吻、拥抱和发生性关系是天经地义的。可见该规定这里是违法的。 未成年的大学生,《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有监护权,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当已成年的大学生进入高校学习时,父母的监护权就委托给高校,可见对于已成年的大学生,该规定是凭空产生的。

  或许有人认为高校对学生有个行政管理的职责,可是这种说法并没有法律依据。任何行政管理权,必然由公民通过“社会契约”授权给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公民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才有权管理,不能说管理部门自己说自己有权就可以进行管理。根据民法的规定,人身权利和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让渡出去,也就是无法通过“社会契约”授权给管理部门来管理。

  大学的逻辑无非是大学生管不住自己的欲望,会影响学业。欲望是约束不住的,用“堵”是不行的,“宜疏不宜堵”。既然是管不住,那还用强硬干什么?高校应该来个脑筋转弯。(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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