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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与个体

http://y.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15:57 《成长》

  作者:雷辉宇

  《一件事先张扬的谋杀案》是南美作家马尔克斯最为出色的作品之一。这篇小说为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维卡略家的女儿安赫拉在结婚后的第二天被退回娘家,因为在新婚之夜她的丈夫罗曼发现她已非完璧。按照当地的风俗,这是奇耻大辱,必须由新娘的兄弟杀了那个让家族蒙羞的男人才能挽回家族的颜面。安赫拉在家人的压力下说出了一个最没有可能的人,就是后来被杀死的纳萨尔。纳萨尔是当地一个很优秀的青年,平时根本没有与新娘安赫拉接触,虽然在安赫拉说出他的名字时安赫拉的兄弟都不相信是他做的,但依照惯例,安赫拉既然已经说出了他,她的兄弟就有义务杀了他为家族雪耻,尽管他们并不想杀人。很有意思的是,兄弟俩早早就把杀人的时间向外宣布了,目的想既雪耻又不杀人,依照惯例,如果纳萨尔在他们宣布的杀人时间之前逃跑了,兄弟俩就能达到这一目的。于是有很多的人都知道这两兄弟要在哪一天去杀纳萨尔,却没有一个人告诉纳萨尔,因为他们怀着一种无可名状的情绪想看看这两兄弟到底会不会这么做,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纳萨尔被杀的那天早上。当内心极不情愿杀人的兄弟俩磨磨蹭蹭地从牛奶铺“面色苍白、头发蓬乱”出来喊道“克里斯托,你告诉纳萨尔,我们在这里等着杀死他”的时候,“一切都是在众目睽睽下发生的了,从码头回来的人听到喊声都警觉起来,并且开始在广场上找好位置,准备观看那场凶杀案。”这场早已被嚷嚷的沸沸扬扬的谋杀案最终以纳萨尔被杀、安赫拉的兄弟成为杀手而告结束。

  在这里,公众充当了谋杀案的观众和帮凶,甚至可以说这场谋杀案是一场集体谋杀,正是因为公众的窥看才最终酿成了无辜之人被杀的惨剧,而那个该死的“惯例”更是兄弟俩杀人的直接理由。最为可怕的是:除被谋杀的一个人和杀人的两个人之外,其余的人都是公众的一份子。他们之间不乏善良的人,也不乏有法律意识的人,更有有着比较高的道德修养的人。然而,我们还是很遗憾地看到正是那些好人们参与了这场集体谋杀!多么的可怕、不可思议地和触目惊心!个人的暴力最终成了全体的谋杀,而最后是以牺牲个人为代价的。被杀的是个人,被法律宣判的也是个人,在这场集体谋杀中起了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的公众却堂而皇之、理所当然地逍遥法外。可悲的是,那些充当了公众也即谋杀的帮凶们,并没意识到正是由于自己的无作为或者说是麻木不仁才最终酿成了悲剧。

  从这部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本能的残酷性、个人被裹挟其中的无奈。当公众的罪恶落在个人头上的时候,最终被牺牲的总是个人,个体在公众面前完全被消解了——即个人的行为总是以公众为基础出现的,他的行为不得不受公众意识的左右,公众意识好像一张硕大无朋的网决定了个人意识。它表明了在公众生活思维里没有个体的存在价值。

  马尔克斯为读者展现的人的生存状态是:个体在公众面前碎片似的存在,个体在巨大的社会洪流中的极为渺小存在,这无疑是严肃的。在小说中我们还看到了个体与公众关系的另一面,就是个体面对公众时是渺小的,却可以借助公众为自己找到行事的借口,即我并不怎么想做,但习俗或人们的眼光(公众)让我这样做。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然而,我们不能不面对这个悖论。

  中国作家余华在他的《黄昏里的男孩》就向读者展示了个体利用公众为己所用的故事:卖水果的孙福为了“教育”偷了他一个

苹果的饥饿的男孩,从叫男孩把水果吐出来,到把男孩的中指拗断,再到把男孩绑起来让他看到有人就喊:“我是小偷”,最后到男孩实在喊不出声时孙福替男孩说。一切惩罚在孙福看来都是应该的,都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那个男孩是个小偷,“我是为了他好才这么教育他的”,“我这是要让他知道,以后再不能偷东西。”;因为“从前我们都是不锁门的”“现在锁上门以后,还要再加一道锁,为什么?就是因为这些小偷,我这辈子最恨的就是小偷。”

  而事实上促使孙福这样惩罚一个弱小的男孩的深层的心理是多年前他的妻子被一个剃头匠“偷”走了。这才是他“这辈子最恨的就是小偷”的真正原因。与其说他是在惩罚、教育那个“小偷”——男孩,不如说他是借了“恨小偷”和“要是从前的规矩,就该把他这只手打断”这样的充分社会化的抽象的理由使惩罚步步升级,以发泄自己心里的恨与恶。最后陶醉在惩罚别人的艺术里。在这里,使惩罚进行下去并步步升级的推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动力——有很多人看即有观众,观众的对事件的好奇与对惩罚的漠然使得孙福觉得自己这样做是对的——即公众都认为是对的(至少没有人说这是错的);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是孙福本身的内动力——“照从前的规矩”(日常生活中的一个被充分社会化并以约定俗成的方式被固定下来的东西)就应该这么惩罚小偷。在这两方面的动力中我们不难看出来自公众的力量有多重要,决定或者说左右孙富行为的既有个人原因更有社会原因,因为孙富的理由是“照从前的规矩”,孙富自觉不自觉地成功地借公众的意识和力量达到了自己实施惩罚的目的。这无疑是非常可怕的:一、当个体利用强大的公众作为后盾向另一个个体实施惩罚或者压力时,被惩罚的个体无论如何都是绝对无法抵抗的,他被处在绝对的失败者的地位。如果实施惩罚的个体怀有卑劣的心理,那么呈现在世界上的“事实”就是“非事实”,整个世界就会处于一种失真的状态,真实的世界将不复存在;而那个曾被迫处在不真实世界的那个弱者,曾亲身感受过“公众的力量”的弱者,也许就会学会利用公众的力量使自己“强大”起来,那样,当扭曲的心灵回到社会的时候就有可能对生活进行疯狂的、更有力量的报复。二、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孙福或者男孩。当你抓住了别人的不是时(比如你当众抓住了偷你钱包的人),或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因误会陷入公众敌视的目光中而无法为自己辩驳时,时不时极有可能进入“以理杀人”的状况之中?

  不同国家的两个作者向我们展示了公众与个体关系的两个方面,无意中共同完成了一个悖论的阐释:即公众意识决定大多数人的行为,个体也可以利用公众达成自己的心愿。这似乎是完美的、该令人感到满意的结论中却隐藏着巨大的悖论和危机,就像公众意识左右人的行为,个体利用公众的力量表面看起来合理,其实却绝对不合理一样。作者的观察力是敏锐的,提出的思考也是严肃的,因为他们笔下的事情正在我们的世界里上演,而且不分种族、不分国家,甚至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不自觉地陷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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