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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离奇意外坠楼 学校要承担多少责任(5)

http://y.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10:14 CCTV《法制播报》

  主持人:学生发生意外,学校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教育部在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还特别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学校不用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青青发生的意外就属于其中第三项,“在放学后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意外。

  主持人:除了上述的特定情况,学生在学校就学期间出了意外,学校也不一定要负全部责任。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学校并不是代替家长行使监护权,而只是行使管理责任。

  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赵天庆律师:监护权在这里不应该是学校,而是家长。此时的学校只是作为监护人的代理人去帮助管理孩子。但是学校的这种管理责任没有变。它并不是监护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智慧:他(学校)在管理过程当中在组织教学的活动的过程当中,如果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就要承担责任。比如说学校的各种设备是不是安全,以及对这些设备的使用操作的规程是不是,老师是不是对学生进行了告知,如果说(学校)没有尽到这方面的责任,就可以认为学校在这些方面是有过错的。

  解说:既然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关系,那么学校就应该做好与管理有关的义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渠涛:学校应该对学生的管理尽到自己善良管理的义务。

  解说: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副研究员,曾发表论文《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性的救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渠涛:善良管理的标准就是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这样管理也就足够了。如果证明不了学校方面在管理上,我们现在叫监护过失,每年学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很少一部分的补偿责任。

  主持人:由于以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学校究竟是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还是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案件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很难打赢官司,不管学校如何有理,只要认定学校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学校终究难逃败诉。现在的法规则大大减轻了学校一方的责任,那么这种做法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

  解说:专家们认为不宜让学校承担过多的责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渠涛:如果对学校课以过重的责任,学校就会回避这些责任,造成对教育的负面影响。比如说如果在学校里,孩子什么问题学校都要承担责任,于是乎他(学校)就把学生尽量赶出学校,除了上课以外必须要关闭校门,都到社会上去吧,这样对学生实际产生的危险,也就是受侵害的危险更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智慧:我们的法律规定了有过错你(学校)就要承担责任,那同样可以督促我们的学校尽量尽职尽责的尽到自己应该尽到的管理义务和教育义务。

  主持人: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责任该谁负?这是一个一直困扰着教育部门和学生家长的难题。不管责任在谁,一旦发生悲剧,那将是整个家庭的难以愈合的伤痛。所以,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增强安全设施的建立,防患于未然,给孩子一个安全祥和的校园才是最重要的事情。最后再来看看一些相关消息。

  解说: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深圳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草案规定:政府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责任险,其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以通过这种方式分散风险,减轻学校的赔偿压力,减少因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影响。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http://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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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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