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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离奇意外坠楼 学校要承担多少责任(4)

http://y.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10:14 CCTV《法制播报》

  主持人:在青青的父亲看来,女儿即使是未经许可进入了老师房间,也不能就此认定是去偷窃。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他们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很快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不久,保险公司把赔偿金送到了青青父母的手里。可是因为青青坠楼引发的风波并没有就此结束。

  解说:在经历了这场和保险公司的索赔官司之后,青青的家人更加坚定地认为女儿不是小偷。

  季青青的父亲 季小令:保险公司他是有明文规定的,学生是自杀不赔偿。故意自杀不赔偿,故意犯法造成的死亡不赔偿。这是保险公司是有条例的。

  解说:在季家看来,法院判保险公司的赔偿,这就意味着青青的死是个意外。即使是意外,在季小令看来,这种意外也完全可以避免。

  季青青的父亲 季小令:因为我们是孩子,未成年的孩子啊。即使是我的孩子有过错,只能是你把她叫出来,和我家长联系,批评教育,应该不礼貌,老师不在不应该进她房,应该是批评教育。

  解说:事实上陈老师等人并没有这么做,因此青青的父亲认为最终造成青青坠楼身亡的直接原因,是由陈英华等几名老师在门口对其进行威吓导致的。

  季青青的父亲 季小令:听说在外面看门的人在外面吓得挺厉害,说你晚上今天逃不掉了,死路一条了。

  解说:于是季小令一纸诉状又将陈英华老师以第一被告,高湖中学为第二被告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因青青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0多元。之所以将高湖中学追加为第二被告,季小令表示完全是因为本案发生在学校里,学校具有不可推缷责任的。

  季青青的父亲 季小令:在家里应该是我父母是监护人,在学校应该是你学校老师是监护人。我孩子交到学校里是由你管的嘛,又没回家,在没有回家之前就是你学校的事情。

  解说:2004年4月27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两被告都表示对青青的死不负有任何责任。

  被告陈英华的诉讼代理人:答辩人在季青青死亡一案中没有任何过错。陈英华的行为是合法的,她的合法行为与原告女儿季青青死亡后果之间没有联系。

  被告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中学的诉讼代理人:在季青青爬窗坠楼死亡后,尽管答辩人无责任,但答辩人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季青青的家属尽到了适当的帮助。现在原告方在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又提出所谓的赔偿,这是答辩人所不能接受的。

  主持人:经过一个下午的庭审,法院宣告休庭择日宣判。学校对青青的死到底应不应当负责?如果负责的话,学校该又该负有多大的责任呢?

  主持人:青青在学校发生意外,青青的父亲坚持要向学校讨个说法。他的理由是,孩子在家归父母管,到了学校自然就要归学校管。出了事当然要由学校负责。

  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赵天庆律师:这场民事诉讼我认为学校应该没有责任。虽然孩子死因是发生在学校,但是它发生在(学校的)教工宿舍。

  解说:赵天庆,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赵律师说教工宿舍是老师上课之后休息的地方,不属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地方,因此青青在教工宿舍发生意外只能由她自己承担责任。另外,老师处理意外的方法和措施并没有不妥当的地方。所以学校在这次意外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赵天庆律师:老师去召集相应的其他任课老师到场这也是正常的。所以孩子的死因和学校应该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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