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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的边界在哪里?

http://y.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 13:57 青年时讯

  近日,一位在出版社工作的刘女士向时讯记者反映,因为看了自己上初三的女儿的日记,被女儿指责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此母女俩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这位母亲自从女儿上初中以来,总觉得女儿不再像小时候那样有什么都跟自己说,女儿更愿意一个人躲在房间里写日记。刘女士觉得女儿在这个年龄正是波动期,所以她经常趁女儿不在家时想尽办法看女儿的日记,虽然也曾被女儿发现过,但是在母亲的威严下,女儿只能尽量小心地保管好自己的日记本。而这次,女儿看到报上说,最近深圳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于是,女儿认为母亲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这位母亲觉得委屈:“我看她的日记,也是为她好,我希望了解到她的思想好给她正确的引导。”

  其实,发生在这对母女身上的事情在中国并不鲜见。近日,杭州某学校又规定,学生成绩也是学生的隐私,教师未经许可透露给家长将会被学校清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没有完全独立的隐私权,在他们成人之前,家长作为监护人理应行使监管、关照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未成年的日记和成绩是他们思想和学习的体现,家长可以通过这些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正确的方向引导。王教授强调,如果过分地强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无异于在滥用隐私权。

  隐私权,这个近些年来才被中国人熟悉并接纳的概念,现在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以往大家见面时经常性的问候语“去哪儿呀?”、“吃了吗?”,现在有人把它看作别人在打探自己的隐私。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郭星华指出,隐私权是西方国家的产物,隐私权对于中国人来说是舶来品。他说:“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中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是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一次挑战。”

  郭星华介绍说,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说,以前中国的社会格局是差序格局,具体解释就是在这种社会格局中,每个人都不是一个可以张扬个性的独立人,每个人所做的一切都要为整个家族负责任。在这种格局中,没有个人利益只有家族利益、公共利益。当社会向现代化迈进时,人们的心理、观念发生变化,扼杀个性的时代被打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也认为,社会的进步带来的就是公权减少,私权被重视,这个时候提出隐私权是必然的。

  据了解,中国民众对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尚未充分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曾在《隐私的界线》一文中提到,由“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课题组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如果他人宣扬您不愿让别人知道的情况时”只有10.1%的人回答对生活影响较大,35.4%的人回答会有一些影响,24%的人回答影响不大,12.5%的人回答没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种将隐私权混同于名誉权的做法在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有出现。该“解答”第7条第3款明确指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王顺安教授告诉时讯记者,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款的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并未谈到隐私权。我国一直缺乏系统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制度上的安排,在中国必须至少具备两个存在条件,其一,民众对隐私及隐私权之类的概念在观念上的认同,特别是在现实保护上有所需求;其二,法学自身对此项法律制度的全面设计和实际操作。

  而实际情况是,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此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仍然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规范着中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以及对隐私权的制度性保护,在这里首先缺少文化上的资源。郭星华教授告诉时讯记者隐私权作为一件舶来品,必需本土化才能有生命力。

  北京众意答律师事务所宋颜录律师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文化素质的提高,思想观念将不断改变,将会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法律上隐私权的要求会越来越来高。因有其特殊性,把隐私权单独从人格权中分离出来是有必要的。另外,加强对隐私权的宣传,增强公民隐私观念,使社会形成尊重他人隐私的风尚。

  一位公司老总告诉时讯记者,前些时候,公司招聘新员工时本来打算用一套心理测试题来对应聘者进行考核,但是这位老总发现这套题里的一些问题可能会涉及他人的隐私。于是,他决定改用其他的方式来考核应聘者。他说:“如果我通过打探别人隐私的方法招聘到了员工,那么他们认为我不尊重他们的隐私,以后工作中他们也就不会尊重我的隐私和公司的隐私。”

  到底什么是隐私

  说到隐私权,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隐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不久前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中说,民法草案当中把隐私界定为是这样3个方面:

  隐私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三部分。关于这三部分的权利叫做隐私权。也就是说,当我们要去说明什么叫隐私的时候,我们首先有一个标准:

  它是和公共利益无关的,只有和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才能享有隐私权,受到保护。

  社会越公开隐私权越脆弱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资料编译司司长季泽民告诉记者,人们的年龄、电话、住址、收入、婚姻、健康状况等等大量的个人信息都被包括到隐私范畴之内。现代科技大大提高了收集、挑选和发送个人情报的便利和效率,所以有人称信息社会为“玻璃社会”。但是,对隐私的保护利用应当抑弊扬善。泄露个人资料,并将之用于商业用途的做法,毫无疑问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公害。

  现在,国内的许多公共场合已经开始意识到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的重要性。如一些服务窗口实行“一米线”制度。郭星华教授告诉时讯记者,“一米线”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保护隐私的手段,刚刚开始,人们只把它当作是维持公共场合秩序的手段,而时间长了,人们就明白了其保护隐私的作用,人们也就学会了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权。银行实行“一米线”制度比较早,主要代表的是一种保护隐私权的文明意识和现代经济生活中保护个人权益的文明观念。

  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时讯记者在采访中,一些人反映,经常会接到调查公司打来的电话,信箱里会被塞满垃圾邮件和垃圾宣传单。即使在隐私权的发源地美国,这种现象也不可避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曾经在美国移民局申请社会安全号,为此他填写了私人信息表格,结果,在美国并无熟人的他接二连三地受到垃圾邮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认为,随着信息社会的演进,隐私权侵害也日渐增多。社会公开化程度越高,隐私权就越脆弱。如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大大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几率、广度和深度。

  谁支配明星的隐私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郭星华告诉时讯记者,以西方观念来看,有两类人是没有隐私权的,一类是公众人物,主要指演艺明星和体育明星等等;一类是政治人物。在我国,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似乎已经是大家默认的。

  郭教授认为,明星人物在出名前就应该有这个心理准备,因为当你成为公众人物后,你的事情就是公众的事情,就应该满足公众正当的好奇心。甚至还有人用这种类似于经济学上的这种说法来支持这种合理性,因为明星依靠公众的注意力挣到钱,而公众要是不拿你当回事,你挣什么钱去?因此你的获利,你的利益本身就是来自于公众的注意。重要的就是公共利益,它涉及权利较量的时候,纯粹个人的利益必须牺牲或者让位于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在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中谈到,作为私人信息很重要的一项——财产状况,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对于个人当然是一个隐私,是属于私人信息,不需要向别人汇报并且受到保护。可是如果这个人是个政府官员,那么他的这项东西就不能被当作是隐私,因为他跟公共利益有关。同样是一个财产状况,当我们拿着公共利益这样一个标准去衡量的时候,至少我们看到一个确定的东西,才能分清楚保护什么样的隐私权。

  当然,人们有对自己隐私权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姚辉教授举例说“我参加谈话节目《实话实说》,《实话实说》就让你说实话,就要说你平常别人不知道的事情。那如果我进了《实话实说》,对着镜头说的时候,这里面肯定会涉及一些隐私,但这个时候是我自己愿意的,是我在支配我的隐私,我在和别人分享我的隐私。但是,这里面有一个界限必须把握,就是隐私有时候不是个人单个的事情,它可能是和其他人共有的隐私,那你不能认为这就是你自己爱怎么说就怎么说,那你必须顾及到他人。这有点类似于财产共有权。如果两个人共有一个东西,那么共有人之一如果要行使他的处分权的时候,他要征得另外一个共有人的同意。这个道理是相通的,隐私里面实际上也存在这样一种共有隐私权,它的规则是一样的。当共有隐私权人之一要去控制支配这种权利的时候,他也应当征得另外一个共有人的同意。否则的话,那你会侵害别人的隐私。”

  姚辉教授认为,在确定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时候,有几个方面是必须注意的:如果是为了国家政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是可以免责的,用侵权法上的专业术语来说叫“阻却违法事由”。这种行为虽然会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权,但是行为由于他具备这样的正当性,因此他“阻却违法”可以免责。

  当私权遭遇公权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资料编印司司长季泽民说:“隐私是一种客观事实或实际状态,不必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合法的隐私才能享有隐私权,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的隐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隐私的正当性;2、不得与其他公共权利相抵触;3、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北京众意答律师事务所宋颜录律师指出,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叫权力,私人生活不属于公共权利的范围,但任何私权都不能与公权相抵触。轰动一时的“夫妻看黄碟事件”中的夫妻在家中观看,并未想外传播淫秽制品,并不存在私权利与公权的抵触。在处理涉及到隐私案件时,注意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至关重要。

  但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等强传染疾病在特殊时期表现出来的公权与私权要另当别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和健康权相违背时必须服从公权。比如,艾滋病病人享有人格尊重权和病情保密权,但与其接触者却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有资格获取公共领域的情报和观念、知悉并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权行使的一切事实真相(即政府如何搜集并运用情报与观念),从而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因此它主要和公权力相联系,是公权力的享有者所应承担的一种义务。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等其他法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当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有可能被损害时,公权力部门应当尽力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本报记者/张杰 董家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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