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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以诚信作牺牲 从郭敬明案看诚信元道德地位

http://y.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10:38 新京报

  “80后”作家郭敬明侵犯庄羽著作权案一审判决后,校园中传出了与法律相悖的声音,郭的侵权行为竟得到不少学生的宽容甚至赞扬,似乎诚信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被忽略。(12月10日《新闻晨报》)

  在道德观念多元化的今天,有些价值观念仍然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诚信就具有这种元道德地位。

  讲究诚实的行为,不自欺也不欺人,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不需明示的义务。我们的社会正是由于存在着对诚信的基本追求,才能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对规则的遵守。诚信意识的淡薄,尤其是对诚信的无所谓态度,不仅危及道德、责任等社会规范的存在基础,而且是对法律规范的根本否定。

  在郭敬明案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校园中对违背诚信的越轨行为,因司空见惯而不足为奇的态度。这种观念的建构,与当前社会上、校园中一些用急功近利的手段,去追求成功的做法不无关系。不可否认,一元化的应试教育,使社会对成功的理解过于狭隘。不少人将功成名就或拥有更多财富资源视为成功的标准。当用正当手段无法实现或暂时无法实现目标时,采用非法手段去达到目的,就经常造成急功近利式的选择。只关心结果的辉煌,而放纵不择手段,淡化了人们对法律的畏惧和对道德的尊重。

  对诚信的漠视绝不仅仅发生在校园。在人际交往中只希望对方诚实守信,在商品交换中只要求对方货真价实,为实现个人利益,自己可以不讲诚信,甚至为自己的非诚信行为寻找各种解释,此类双重道德标准可以说并不少见。表面上,这是违背了规范的要求,更深层的是动摇了有着元道德地位的诚信理念。

  明星或被崇拜者所具有的晕轮效应,使不少学子在欣赏他们美丽光环的同时,也无原则地接纳了他们的非诚信行为。然而,事实却是,即使社会价值观念再多元化,也不能用牺牲诚信去建立个人喜好的价值标准。因为对规则而言,诚信始终具有元道德地位。如果不讲诚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就缺少了最基本的真实。违背诚信不仅是侵犯了别人的利益,也在破坏规则的同时,允许别人侵犯自己的利益。

  □马皑(北京学者)

  (编辑: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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