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可不可以“性”成为关注的焦点 |
---|
http://y.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 11:35 申江服务导报 |
2004年2月17日,山东大学惊现一则红头文件——“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我校学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现将我校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学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生育的已婚学生,必须达到晚育年龄,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方可怀孕生育。已婚女生要求在读期间生育的,应休学一年。”
几乎一夜之间,全国各地大小媒体都把目光聚焦于山东大学——既然允许大学生结婚,是否代表官方就此默认学生在校期间的性行为,并且不算违纪? 在距离山东700公里之外的上海,大学生究竟可不可以“性”,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 高校讳莫如深 整整1个多月,记者走访了本市各大高校,没想到,在这个我们自认为更开放、观念更先进的城市里,有些高校的态度讳莫如深。 一道道关口,一级级审批;从宣传部长过渡到新闻发言人,从学生工作处秘书到处长本人,总有大大小小的会议、各种各样的原因阻碍采访进行。 华东政法学院表示不接受媒体关于学生问题的任何采访; 交通大学新闻中心的负责人表示:“此类问题比较敏感,近期我们不方便回答。” 上海大学学生处负责人表示:“我们的校规还在修改中,暂时不对外。” 东华大学宣传部负责人在听完问题后,更是连连回答:“我们没有,我们没有,我们学生处的老师生病,没人可以回答这些问题。” 学校的过分谨慎让人感到惊讶。 校规尺度不一 查阅本市及周边地区部分著名高校的现行校规对于性问题的规范,可以发现许多陈旧的地方,有些规定令人发噱: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五条:未婚发生性行为或发生婚外性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与两名以上异性发生非婚性行为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什么意思?);未婚先孕或婚外性行为造成怀孕的,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 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什么叫“不正当”?)。 财经大学:男女生交往中的越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越轨的界定是什么?是否应有补充条例说明?);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怎样界定“乱搞”?)。 交通大学违纪处分条例:凡非法发生性关系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非法”是什么意思?)。 如苏州大学:不分场合、不顾影响,勾肩揽腰、拥抱行走等行为,教育无效,按其情节严重性,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高校期待新法规 也有较为开明的学校接受采访:复旦大学学工处:学生的两性问题介乎道德与法律之间,教育机构以法律为底线而重在育人,虽然两性问题可以被视作公民的基本权益,法律上也并没有明令禁止,但学校作为整个社会的教育环节,应当对大学生有更高的道德约束。部分校规陈旧,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总会有所改观,对于年轻人,我们还是坚持以引导、教育、规范、约束、帮助、扶持为主。 同济大学学生处:山东大学的新举措是学校自主权的体现,但它并不符合现行的教育部规定;虽然学校现行的规定确实要比实际情况滞后,但在教育部新法规出台前,我们目前能做的还只能是等待,同时执行好现有的规章制度。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处:从法律角度,这些问题学校确实不能干涉,但本科生若在校期间结婚生育毕竟影响学业,目前在管理上也没具体办法出台,比如夫妻的宿舍怎么安排,产假怎么休都还没有确切说法。当然,既然新的《婚姻法》已经出台,如果有学生要求结婚,这是他的权利,我想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讨论。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新的婚姻登记并不需要当事人出示单位证明,连表格上的职业栏也不需填,所以即使有学生结婚,他们完全可以做到绕开学校,这显然和我们以前的校规相左了,因为大法有规定,学校不可能因此处罚学生。目前我们不提倡不鼓励,但也不明确反对,同时也希望教育部尽快有新的法规出台。(策划/黄飞珏 文/陈海燕 于晨 仇颖 摄影/李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