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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要有理

http://y.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8:36 中国教育电视台

  今年的7月12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出台了规范执法行为的8条具体措施。这8条具体措施涉及到非现场执法、交通协管员等许多敏感的话题。有人评价说,这次整顿是从新交法实施以来,一次关于执法执行规范最实际的改革。新交法出台到现在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而改革似乎已经势在必行,这其中又有什么玄机呢?本期的《第一观察》结合“杜宝良现象”,就交通法规的具体实施进行了分析探讨。

  杜宝良现象

  同一个人在同一个地点以同样的方式违章一百多次,在十个多月里都没有接到过管理部门的警示和通知。这一事件立刻被众多媒体所关注,一个新名词“杜宝良现象”从此诞生。

  杜宝良,安徽农民,来京以卖菜为生。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间,在西城区真武庙,杜宝良105次闯入禁行道,累积被罚款10500元,人们戏称他为“违章大王”。

  突如其来的巨额罚单一下就罚掉了杜宝良辛苦卖菜一年的收入。据了解,北京市目前有7种可供驾驶人员和车主主动查询交通违章信息的方法,包括交管部门官方网站、触摸屏、电视台公告、报纸公告、交通广播,或拨打收费声讯电话、定制收费短信服务。而对于起早贪黑、经济拮据的杜宝良来说,他没有时间去安闲地看报纸听广播,更没有财力去定制收费短信息和拨打每分钟约3元的声讯电话。于是,许多人不禁在问:最近的执法队离违章地点只有两个路口的距离,交警为什么不能在这十个月当中到杜宝良闯禁行的路口去"堵"他一次,现场教育他一次,从而使他今后不至于继续违法闯入禁行道呢?

  主持人:关于杜宝良事件的最新进展,7月15日各大网站都转载了《华夏时报》的一篇文章,据说高层领导专门过问杜宝良事件的进展,而且对他遭遇巨额罚款表示非常同情。为什么大家会如此关注杜宝良?

  老梁:实际上北京交通执法过程中,我们曾经遇到过类似杜宝良这样的事件。当这个事情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时候,就使它迅速由一个小众话题演变为大众话题。

  主持人:按老百姓的理解,应该是一错一纠,但现在的情况是违章了105次。一些人认为交管部门只管罚款是不合理的,但是不是合法呢?

  王宝明:通过这种经济制裁的手段,使他能够遵守交通秩序,同时也教育他周围的人,使大家都遵守交通法规,最终创造出一种交通秩序来,是合法的。我认为这个案子最主要的问题是集中在如何有一个正当的程序。

  老梁:这个问题反映出执法者应从哪个出发点出发,站在一个怎样的高度来执法。比如说交通管理部门每年都组织交警认真学习交通法规,但重点学习的内容是其中的那些细则,尤其是与罚款有关的部分。这背后实际上就隐藏了这么一种心思,就是能罚10个人,就不罚9个人,能罚200元就不罚150元。就拿杜宝良违规的地方来说,那个地方是全天禁行,下面应该明确规定0点到24点,全天禁行。这是按照交通法规来说非常规范的字样。但在这个时段,半夜三更了也没多少人,没多少车,禁行的目的是什么,这目的不就变成了罚款嘛,而根本不在于警示你,就是要罚你。所以我说这反映出一个执法者的良心问题。

  北京市交管部门新近出台了8项措施

  交管局近日公布的八项具体措施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告知制度,其中包括违法记分满12分,必须要实行邮寄书面告知;规范交通标志设施、道路限速标准、固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与使用。在后三条中,还特别提出要清理占路停车位、对已撤销的停车泊位线进行彻底清理,以及整顿交通协管员队伍、清理事故办案超期扣留车辆等新措施。 

  此外,措施中还涉及一些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如:对已设有固定监测设备的地点,民警不得使用移动监测设备拍摄同类违法行为;已采取抓拍方式记录的违法行为,民警不得现场再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使用移动监测设备工作时,乘坐车辆必须号牌齐全并放置在不影响交通的地点等。

  主持人:从这8条措施的具体内容来看,交管部门已经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也表明从杜宝良现象中吸取了教训。

  王宝明:这个规定比原来更加细化了,至少说不可能再出现这种违章若干次以后,违规者仍然不知道违规情况的现象了。我认为,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发展到今天,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必然会推动这种制度层面的变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杜宝良本人发生了105次违规,被罚了10500元钱这样一个案件,其实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特例,实际上它反映出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责任型转变的一个过程,是整个社会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客观要求,这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

  老梁:中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本来就不十分协调,有70%以上的道路都是收费的,而且这么多年来交通规则越细化,道路拥堵现象越严重。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其中有车辆逐渐增多的原因,但是很主要的一点在于车辆增多了,我们的道路也在随之不断增多,而这两方面相得益彰的关系却没有体现出来呢?这就说明我们在交通管理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仅是程序和执行的具体手段问题,还有一个思维上的认知问题,就是到底是管理还是服务?是保护大多数人,还是“整治”极少数人?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我们的制度建设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包括我们今天反思“杜宝良事件”时所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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