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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禁止罚抄课文(2)

http://y.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11:38 信息时报

  学校有权要求增加交通设施

  对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实施细则》提出要该类学校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同时,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实施细则》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除了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携带鹰、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校园。在校学生也不得作身体碰撞游戏、翻院墙、爬树、玩弹弓、射箭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此外,细则还禁止学生在篮球架和足球架横梁荡秋千或者在维修的体育器材或场地上面玩耍。

  罚学生抄写课文被禁止

  《实施细则》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具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有: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学校需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但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则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救火

  《实施细则》指出,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的自然人等高度危险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其中,因幼儿园情况特殊,细则只对其规定了幼儿入园和离园的门到门交接制度,其他则不作规定。

  (编辑: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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