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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作弊无法拿到学位 毕业生告母校一审败诉

http://y.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10:32 潇湘晨报

  本报讯 由于一次考试作弊,长沙理工大学2003届毕业生王飞(化名)被记过一次,并因此无法拿到学位证。毕业一年来工作仍为学位所困的他从深圳赶回长沙起诉母校,要求颁发学位证。昨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学校管理细则的权利,不颁发学位给原告,是根据其记过处分认为其不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法院最后驳回王飞的诉讼请求。王飞败诉。一审败诉后,王飞表示不服,并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庭审结束后,王飞告诉记者,他毕业后一直在深圳某工程公司工作。初赴单位报到时,由于没有学位证,单位拒绝接收。现在,由于自己工作出色,学位证已不会对他现在的工作造成麻烦。但是将来如果继续深造,则会再次遭遇学位门槛。

  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一位负责学位和毕业证颁发事宜的教师表示,诚信教育是该校的重点工作。以前在长沙电力学院还有学生由于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表现突出而取消记过处分的个例,但在今后的长沙理工大学,“对作弊卡得很死,只要作弊被查清,无论多么优秀都没有机会获得学位,否则就是对其他考风端正的学生不公平”。

  另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规范对高校招生、学历发放等问题的审理。记者 黄志杰

  记者手记: 对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成为必然

  在庭审中,记者注意到,长沙理工大学提出的第一个答辩意见即是否定法院对该案的受理权:“是否授予原告学士学位,应由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学校内部管理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一观点并不突然,不少人,尤其是大学教师都主张学校对学生的学历、学位等具有绝对排他性的最终裁决权:学生有没有达到学士水平,难道法院比我们更懂么?

  但是,昨日的审判,包括此前的一系列类似案例,都清楚地表明:对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成为必然。然而,我们更应明确的是教育领域司法审查的真正方向:审查程序问题,而不应审查实质性的学术问题。程序公平原则是一条自然法则,法院应当审查学校对学生的各种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学术水平是否达到学位标准的审查,则应充分尊重高校裁决权。本报记者 黄志杰

  (编辑: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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