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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向学校讨要高考权 一审被驳回

http://y.sina.com.cn 2004年09月16日 11:33 三秦都市报

  学校认为学生累计旷课21天违反校纪校规,按自动退学处理予以除名;学生认为因学校无故拒绝其入校,恶意导致其无法参加当年的高考,使其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18岁的高三女学生通过法院向学校索要自己的“高考权”。9月15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女学生的起诉。拿到判决书后,女学生的母亲晕倒在新城区人民法院大门口。

  学生

  学校让我失去高考资格

  18岁的尉某原系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职工子弟学校(简称陕汽二校)高三学生,今年3月16日她向新城法院递交了诉状,称去年12月19日开始,学校无故拒绝其入校。2004年3月高考报名最后一天,她得知学校未给其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其母亲让学校开证明,自己去办理报名手续也被学校拒绝。尉某遂起诉要求学校为其办理报考高考手续,让其在该校接受教育至高中毕业;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

  学生责任自负

  今年4月、7月,法院曾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尉某电话得知被除名后,并未按《教育法》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且在第二学期开学时也未注册报到,说明其对除名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她也未采取其它积极自救措施,丧失当年高考报名机会,其放任态度产生的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学校已将尉某除名,双方已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不负有为尉某进行高考报名的义务,对其丧失当年高考报名机会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母亲

  判决后晕倒在法院门口

  昨天14时多,尉某的母亲党女士和其代理律师就来到法庭等待开庭,尉某没有出庭。15时许,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尉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110元由尉某承担。宣判后,党女士流着泪备感失望。刚刚走到新城区人民法院门口时,党女士突然双腿一软晕倒在地,众人急忙把她扶起来到院内休息。

  学校

  无能为力让她上学

  陕汽二校认为,尉某起诉所称与事实不符。尉某累计旷课21天,学校经研究决定给其按自动退学处理予以除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已无义务为其办理高考报名手续,故不存在侵害其受教育权利的行为。此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陕汽二校谭副校长,是否能够从“人情化”角度让尉某继续在该校上学,谭副校长明确说:“我们也曾努力帮她联系其它学校,但因其提出的条件难达到而未果,对尉某上学之事我们无能为力。”

  (本报记者 浩文 实习生 张欣)

  (编辑: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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