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吻=性行为? 两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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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 11:16 新民周刊 |
谁来定义“性行为”? 刘力伟、罗莉娜的代理律师陈乾波说,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仍是希望解决两个学生的就学问题。他们的诉讼请求是:第一,撤销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第二,要求学校安排上学期期末考试的补考;第三,恢复2004至2005年学年第一学期的注册。 陈乾波认为学校的决定有两个违法之处,一是处分依据违法。学生拥抱、接吻并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同样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拥抱、接吻应当属于公民的一项自主权利,是公民对于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这和公民梳妆打扮一样,属于公民的“私事”领地。学校将两个学生在无人旁观情况下的拥抱、亲吻行为录像,并根据校规勒令退学,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 另外,学校对非法性行为的定性有问题。按法律规定,非法性行为指的是卖淫嫖娼、强奸等行为。陈乾波说,实际上连“非婚性行为”都不是“非法性行为”。对于男女都是未婚者而言,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选择婚外性行为的人和选择婚姻的人具有同等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禁止,非当事人或机构没有权利以道德理由来判定由此产生的“性行为”是“非法”或者“合法”。 关于这一点,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态度足以表明,没有配偶关系的男女同居或发生非婚性行为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也就是说,即使他们两人在恋爱过程中发生了性行为,你可以指责这种性行为不很道德,但却不能说它“非法”。 更何况根据医学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异性之间的性行为是指性交行为。“拥抱、接吻”,根本算不上“性行为”。学校把“拥抱、接吻”定性为“性行为”,而且定性为“非法”,这显然是与法治的方向背道而驰,也不符合大学教育的人文理念。“学校的处分规定显得不近人情,甚至可以说是荒诞的。”陈乾波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