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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作弊将“功”抵“过”是否合理?

http://y.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9:57 北京娱乐信报

 新闻案例

 北京理工大学规定揭发同学作弊可取消处分

 5月26日,北京理工大学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关于坚决刹住考试作弊歪风的通告》称:教务处自即日起设立考试作弊举报奖,对举报属实的学生给予物质奖励,也可酌情取消或减轻举报人过去所受的相关处分,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详实材料以便尽快查证,并公布三部举报电话及举报电子信箱。

  6月16日,北京理工大学结束了期末考试,学校网站上通报了11名考试作弊者。昨天,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综合科徐承俊科长称:5月底公布的通告对遏制考试作弊肯定起了很大作用。他透露,11名被通报的考试作弊者中有人是被同学举报后查实的,但具体是几人他还没有得到确切数据。徐科长称:鼓励举报的规定不可避免会有负面影响,但它在实践中可以有效遏制考试作弊,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6月19日《京华时报》)

 众说纷纭

 岂能如此将“功”抵“过”?

  笔者猜测,北京理工大学肯定是不得已才出此下策。虽然此举对于遏制考试作弊起到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学校将此举的出发点(揭发作弊)与终极目的(取消处分)完全等同,因而具有较大的争议性。

  举报本来无过错,但由于掺杂进了“功”“过”相抵的功利因素,因而实际上在学生中起到了相当不好的作用。当一个人的“过”可以轻易地用所谓的举报相抵消时,其对“过”的认识是否到位,是否认识到“过”的危害,已经变得无足轻重。这一倾向是极其危险的,其在学生中产生的副作用(弊)恐怕远远大于因举报而揭发出的几名作弊者(利)。(王毅)

  对同学也要搞“大义灭亲”吗?

  面对邪恶,我们不主张用私人感情压倒原则和法律。对于像厦门走私案等对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害的行为,知情者当然要举报、要揭发,私人感情包括亲情这时也只能放在一边,即使挥泪如雨,也必须得斩马谡。

  可是对待一般性的错误,甚至只是一时糊涂的不当行为,我们还一定要使用“斩”的方式,搞“灭亲”吗?对于这些在日常生活中会大量存在的错误,窃以为还是抱着“治病救人”的方式比较适宜。比如发现同学作弊,明知道自1994年以来校方规定一旦发现马上开除,能不能采取私下提醒、告诫等办法呢?这样是不是比告发更有利于他改正错误呢?(智勇)

  过街老鼠人人都打

  北京理工大学的做法之所以应该给予肯定,就在于他们不止于坐而论道,不甘于崇尚空谈,而是从自身做起?熏勇于顶住各方面的压力来匡正校风。

  一个时期以来,在高等学府这块世人眼中的净土之上,频频发生学生作弊等丑闻。事情何以至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这只“过街老鼠”?熏只是“人人喊打”,大家都“君子动口不动手”;所以尽管喊声震耳欲聋,老鼠照样优哉游哉地招摇过市。而北京理工大学敢于顶住各种压力捡起棍子,难道不值得其他学校效仿吗?如果大家都不止于义愤填膺地叫喊,都捡起身边的棍子或者砖头,形成“过街老鼠人人都打”之势,作弊之风还能够愈演愈烈吗?(秀华)

  乱世用重典有效就有用

  不可否认,考试作弊的不良现象需要高校的大力惩治。遏制考试作弊通常分内部教化和外部监督两种。当内部教化明显不起作用时,就只能强化外部条件约束学生。北京理工大学在实践中,有效遏制考试作弊,就是有力的说明。乱世用重典,重病下猛药,只要让考试作弊者时时感到严惩的压力?熏战战兢兢?熏诚惶诚恐?熏才有可能遏制考试作弊。宽是害、严是爱,惩罚也是一种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教育与警示作用远远胜过空洞的说教。(冉福)

  举报作弊弊端多多

  首先,不利于学生认清错误本质,容易误导学生陷入急功近利的“改错怪圈”。其次,不利于学生团结,破坏了同学的正常关系。从长远来看,这种忽视甚至放弃正面引导,单纯以物质奖励为主,以发动学生“互揪辫子”为主的教育措施,重“察人”轻“察己”,忽视“自省”教育,很容易形成“相互提防”、“相互猜忌”的阴暗心理,有很大的片面性,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化”进程是极其不利的。(青报)

  有理有据

 基于“善”的制度才是好制度

  单看这则通告的前半部分,即对举报考试作弊的学生查证属实后给予物质奖励,这是无可厚非的,“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会有效打击学生考试作弊。而诚实守信的美德原本需要大家共同来呵护,为了诚实守信的美德而举报是为“公”举报,弘扬的是一种“善”。问题就出在通告的后半部分:受过处分的学生,可以通过举报其他学生的作弊行为,实现自己所受的处分被取消或被减轻。

  受到处分的学生,理应通过反省并改正错误来赢得处分被取消或被减轻。处分的取消或减轻与举报考试作弊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当学校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举报他人考试作弊可使所受处分被取消或被减轻以后,我们就会看到这样的“场景”:不排除受到处分的学生为了使处分被取消或被减轻,就会在考试时时刻以怀疑和“恶”的眼光来盯住其他考生的可能性。而当受到处分的学生“拿”着其他学生的考试作弊行为“交给”学校时,他与学校之间完成了一次无论怎么看都不能说是“光明正大”的交易。

  最为致命的是,当我们生活在一个时刻可能被人怀疑和被人“恶狠狠”地盯着的环境中时,这个社会恐怕将是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人的心灵将被扭曲。这些,在“文革”中曾被我们发挥到极致。

  好的制度应该弘扬“善”的理念,这有利于打造健康的社会生态和人文伦理。那种让人会生出“恶”甚至鼓励“恶”的制度不是好制度。(周平)

  观点交锋

  互相揭发不是好主意

 以我想来,此规定即使能有效遏制考试作弊,也绝不是一个好主意。考试作弊本来就至少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学校的纪律处分,这样才能起到预防作弊,并促使作弊人认识到错误迷途知返的作用。而学校此举却在告诉学生:作弊并不可怕,只要检举了他人就可以减轻或取消过去作弊得到的处分。这显然很可能让学生感到作弊犹如一场游戏,而并不是什么值得羞耻得铭记一生的事情,导致的后果是放心大胆地作弊——即使被发现,至多以后想法检举几个学生就是了。

 况且,如何去认定举报属实呢?在具体操作上这可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事后去调查不但要花费校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且不容易确定学生是否作弊。如果是误报甚至是更进一步恶意地想损坏某个同学的名声而诬蔑,又该如何处置举报者呢?这些问题处理不好都会导致同学关系恶化,和睦的校园气氛会因此被破坏得一干二净,同学间将会萌生猜忌、隔阂、疑虑,这种不健康的人格任何时候对社会的影响都是负面的。

 通过上述所言,该制度根本无助于学生正确认识作弊的严重性,更把监督作弊的责任推向了学生互检,这并不是一个好的现象。对于学校来说,在加强道德教育的同时,应该加强考试监督的力度:增派监考人员、利用高科技手段——多只摄像头来远距离监控等方法。让考生觉得作弊难于上青天,且被发现后会换来学校处分直至开除的惩罚,那么谁还敢拿自己的人生前途开玩笑呢?说到底,还是学生作弊的风险和成本太低,只要在制度上加大学生作弊的风险和成本,这才可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胡镇途)

 揭发作弊应该受到奖励

  作弊的学生竟然明知故犯,敢于挑战严厉的校规?熏说明他们既缺乏接受他律的自觉性又缺乏起码的自律意识。人们很难设想,一个在学校里敢于如此蔑视校规,企图靠侥幸蒙混过关的学生?熏在社会上会是一个勤劳发奋和诚实正直的人?熏会在为人处世方面遵循诚信的原则。

  那么,熏检举和告发作弊的“行为方式”该不该受到奖励呢?对任何一件事情的价值判断?熏都应该站在动机和效果统一的立场上进行,不应该把二者割裂开来。笔者不敢对揭露作弊的学生的动机枉加猜测?但不可否认的是面对同一张考卷,纵容作弊行为就是对遵守考场纪律的同学的伤害?对严重违反校纪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对校纪的亵渎?对以赌徒心态进行作弊的行为如果不加制止就会进一步助长他们的错误倾向。事情不言自明,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作弊现象进行揭发的行为都不应该受到指责和非议,而是应该受到奖励,即使是揭发者也有过作弊行为。(王文)

 旁征博引

  小心告密“职业”死灰复燃

  作为古已有之的“职业”,告密的辉煌时代,早在秦始皇时已经出现。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中,告密者也是功莫大焉。秦始皇因遭两个术士讥议而怀疑京城诸生也诽谤他,大怒之余派人“廉问”。始皇不过怀疑而已,没想到一查之下,“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于是“皆坑之咸阳”。这帮人告密,大约说不上是为向暴君始皇表示愚忠,他们心底的小算盘,只不过是希望以别人的生命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已。如果别人的死亡能够让自己远离一点危险,或者只是让自己的死期延长一天两天,这些告密者大约也认为是非常值得了。这种告密,与个人品性更近。不幸的是,很有一些人为了自身指甲大小的利益,是不惮于拿出别人的生命来交换的。揭发同学作弊有奖,等于让告密“职业”死灰复燃,危害甚大。(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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