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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献策:青少年如何实现自我保护

http://y.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 12:22 北京青年报

  近期,未成年人受到教师侵害的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无德教师”以及“禽兽教师”也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随着被曝光的此方面案件的增多,也暴露出学校、家长的法制观念以及未成年人在校时对其进行保护意识的淡漠。日前记者采访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律师,请他对性侵害、体罚以及经济利益侵害三种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比较常见的侵害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类型一:性侵害

  案例一:1999年9月至2002年1月间,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学49岁的教师陈有海利用担任三、四、五年级数学课、社会课老师的身份,以辅导功课、改错题为名,对19名不满14岁的女生多次进行奸淫。2003年12月18日,陈有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2003年12月1日下午,朝阳区某小学一名35岁的未婚男教师竟趁着酒劲,在课堂上利用帮学生调试电脑的机会,对13名女生进行了猥亵。她们中最小的9岁,最大的只有11岁。日前,这名无德教师刘某已被朝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律师分析:佟律师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在农村和小城镇的初中、小学之中的女学生身上比较多发,往往具有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的特点。他说,因为低龄的女孩子害怕老师的权威,并且不懂所受伤害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同样不懂得保存受侵害的证据,所以针对女童的性侵害往往很难暴露出来。与此同时,受害者在受到侵害之后很容易造成精神上的疾病。侵害行为给孩子以及家庭带来的屈辱和报案后反复讯问的过程中带来的伤害,往往是学生和家长不敢或不愿意报案的直接原因。

  类型二:体罚

  案例一:据《重庆晨报》报道,2004年3月19日上午,重庆曲周县侯村镇东高固小学教师刘丽娜在给该小学五年级一班上课时,体罚学生,并强迫她所教班级的42名学生伸出手来,然后在每个学生的掌心用削铅笔刀划伤出血。目前,刘已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该校校长已被撤职。

  案例二:自2001年9月开始,某体校教练蔡某多次以训练为由,用拳脚、滑水板、拖鞋对其年仅14岁的队员张某进行责打。蔡教练发火时经常扇张某耳光,先后扇了他20多个耳光。同年12月,医院查实张某颈椎第二关节右移,开始住院治疗,张某的伤情与被蔡某体罚有因果关系。张某家长遂将蔡某告上法庭。2003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两万元。律师分析:佟律师说,与性侵害类似,体罚学生的情况也是在农村和小城镇的中小学中比较常见,但这种侵害就没有性别之分了。通常受到这种侵害的学生有可能是比较调皮的学生,也有可能是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学生。严重体罚有可能对学生的身体产生终身的影响,对学生的精神也有相当大的负面作用。很多时候,家长并不重视孩子受到的轻微体罚,很多孩子也怕家长责备自己在学校犯错而不敢把受到的侵害向家长反映。往往等到有了无法掩盖的严重后果,家长才开始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对策:佟律师将性侵害和体罚都归于身体侵害。他说,对于未成年人身体侵害的最核心的根源就是教师“以强凌弱”的心理。在初中和小学之中,老师和学生相比是足够强大的,再加上学校管理不严,身体侵害就比较多发了。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还并未被部分老师、学生和家长所接受,这也导致了教师欺负弱小的现象产生。

  佟律师坦言,由于学生的弱势地位和老师权威的存在,学生和家长都很难界定和防范来自教师的身体侵害,所以他们能够做的防范措施除在遭受侵害之后尽快向校方反映或向司法部门报案之外几乎没有,是非常被动的。他认为,社会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身体侵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重点加强对教师和家长的法制教育,尤其是老师。

  其次,加大对教师体罚学生等问题的处罚力度,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再次,加强学校的管理。要在社会上形成教师侵害学生、学校难辞其咎的共识。

  最后,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让他们受到侵害之后马上意识到并向有关部门或家长举报,不让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人逍遥法外。

  类型三:经济侵害

  案例一:据《新京报》报道,海淀区清华育才学校的一位韩姓教师在区级三好生评选中,以“疏通关系”为由对高一学生候选人赵鹰(化名)的家长赵先生索要1000元钱和四条香烟来“搞定”三好学生评选,并索要到1500元现金。后经过记者介入和学校处理,学校作出了开除索要钱财的韩姓教师和退还赵先生1500元的决定。

  案例二: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省榆林中学初三(四)班由7名该班学生的家长组成的“家长委员会”,去年年末时向该班80多名学生每人收取了至少50元的“老师奖励费”,用于奖励该班代课老师的“出色工作”。这种变相摊派收费引起了众多学生和家长的不满。律师分析:佟律师说,对学生经济利益的侵害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在学校中的体现,在任何地区的学校中都有可能发生,表现形式通常为各种教育乱收费或教师向个别学生直接勒索钱物等等。对策:佟律师提醒学生和家长,学校的任何收费都应该出具正式发票,在缴费时不要忘记索要,这是以后维权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教育乱收费的行为均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在北京还可以向北京市教委下设的北京教育咨询与投诉中心(www.edu315.cn接纳网上投诉)进行投诉,中心会派专人进行调查,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某些教师对个别学生的勒索,佟律师建议依照《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权,必要时要向校方或司法机关举报,要相信法律,不要因为害怕影响孩子以后的学习生活而纵容这种侵害行为。

  相关链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学校和家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禁止学校、教师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滥收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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