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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大学生可以结婚是对法律的尊重

http://y.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2:08 南方日报

  作者: 潮白

  从9月1日开始,教育部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就要正式实施了。为此,广东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普通高校全面清理、修订和制定本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表述要准确,符合法律规范。

  专家们早就分析出,新《规定》共有6个创新点。但是自其3月份出台以来,人们关注、议论最多的大抵都是其对大学生婚姻态度的转变。在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在新《规定》中,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这里面表达的意思很明确:对在校大学生结婚不再禁止。人们的视野是不是出现了偏差,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但过分纠缠于此,势必舍本逐末。

  我们要看到,取消“禁婚令”乃是对法律的尊重。我国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根据这些法规,我们国土上的任何一位公民包括大学生在内,达到法定年龄后,他或她就享有结婚的权利。新《规定》不再因为学校政策而对在校大学生结婚有所限制,旨在承认他们法律上拥有这样一种权利。然而,不再禁止并不等于鼓励提倡。学校是学习的场所,作为一个公共的教育机构,学校没有义务、事实上也不可能给大学生提供完成婚姻以及实现家庭的一些硬件设施。前些天,因出台“女生可休产假”规定而引起社会各界哗然的苏州大学,也明确表示:“学校只提供有关法律规定的一些‘方便’,对于婚后怀孕学生住宿问题不会提供任何方便。”

  有人担心,放开限制,就会出现很多在校大学生结婚的现象。这是有可能的。为了使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和不必要,大学生们就不能滥用婚姻的权利。任何对权利的承认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对大学生来说,一旦选择在校结婚,就意味着两种责任:在个人层面上有对配偶的责任,婚姻毕竟不只是一纸结婚证书;在社会层面上则有报效国家的责任。大学生并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上大学的目的也主要应是掌握本领,以便今后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生存,为国家的建设事业作出贡献。那么,在宝贵的大学时代,就理应专注于学习。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的今天,倘若有人在事业未成之时试图走出这一步,一定要慎之又慎,少一点冲动,多一点理性,不要毕业之际就是离婚之时。现在,我们还只能但愿大学生的结婚率是一个极低的水平。

  因此,我们讨论教育部的新《规定》,应当着重其重要意义在于对学生权利的认可。的确,从十几年前关于大学生能不能谈恋爱的讨论,到现在可以结婚,社会委实有了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个进步源于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修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使之与国家法律相符,不就体现了教育部门的法律意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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