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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学生方是大学风范 留宿女生就要开除吗

http://y.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0:24 南方都市报

  作者:许纪霖

  一个入校不久的大学生,仅仅因为留宿了女同学一宿,就受到了学校的退学处分。这位学生跪在学生处老师面前,要求给他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但学校以校规强硬地拒绝了。《东方早报》报道了发生在上海某大学这幕情景后,在网络上引起了网友们的激烈回应。近一年来,类似的事件在各地的大学、中学中层出不穷,有在教室里面男女同学接吻被在全校曝光的,有在校园里有亲密行为便受到退学处分的,也有女学生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的。犯错的学生皆因不满学校的严厉处罚而诉诸法律,经媒体报道后成为众说纷纭的公共事件。

  应该承认,这些学生按照有关校纪校规,是有过错的。问题在于:对于这些偶而犯错的学生,是否有必要处以“极刑”?大学生也罢,中学生也罢,正处于青春的骚动期,面对异性,偶而冲动,甚至有不当行为,虽不合理,却情有可原。在这里,有必要分清偶犯与屡犯的区别。我们都是过来人,谁敢拍胸脯保证:自己在青春年少时,没有过一时冲动,没有犯过丁点过错?《圣经》里面讲,大家见到一个通奸的妇人,要用石块去砸她。耶稣站出来说,谁没有犯过错的,谁就可以下手。人们一听,纷纷放下了手中的石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有人这样说:校规早已写明:严禁留宿异性。明知故犯,该按规矩办事。在这里,我们要分清两种不同性质的错误。一种是涉及到伤害别人的罪过,另一种是仅仅有关个人私德的过错。前者是一个有关公共正义的“不应当”问题,理应从严处置,比如涉及到盗窃、诽谤乃至人身伤害的,学校有必要对犯错的学生严肃处分。而像前述事件中,仅仅有关个人的私生活,虽然发生在校园,只要是初犯的,就要给当事人以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

  学校虽然有权制订自己的校规,但校规是否合法正当依然有待评判。首先它不能违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要遵从最基本的人权法则;其次规定必须得当,需要与时俱进,与不断变化的社会风俗和对文明的理解同步;第三处罚应该适度,一切从爱护学生、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原则出发,不搞严刑峻法,不把有过错的学生往死里整,给他们充分的自我纠错的机会。

  校规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不能由少数行政管理人员关起门来,闭门造车。学校不是监狱,它所应对的不是需要时刻提防的罪犯,而是国家未来的精英。有关校规校纪的制订,应该充分地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实施。对于像男女私情这些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不当行为,根本没有必要直接诉诸学校行政,可以像国外大学那样,由学生组成道德纪律委员会,通过学生自治性的道德法庭予以处置。只有不服从学生道德制裁,而且屡犯不止的,才有必要由学校出面,予以行政处罚。

  一定有人会说:你真是太书生气了,你知道如今大学里面男女混住多么严重,对这些害群之马就是要杀鸡骇猴,以刹邪气!这种法家式的治校风格,在我看来用于整顿吏治还差不多,用来对付青年人未免过分。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一个官员犯了错误,让国家和单位损失惨重,甚至出了人命,不过是警告、记过处分,即使撤了职,过几天还可以换一个机构照样当官,而一时冲动的青年学生,本来也没有什么危害社会的举动,就该受到如此致命的处置?

  杀鸡骇猴式的严刑峻法,从根本上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治国之本、以学生为本的治校之本。大学本应以学生为本,以爱护学生、培养人才为治校根本。学生也好,人才也好,都不是一个集合概念,而是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我们没有理由为了校园的整体秩序,就将个别学生抛出来祭刀。康德认为,正义的绝对原则永远是:人是目的。作为目的的人,不是抽象的人民,而是有生命、有感情、有情欲、也会犯错的个人。当学校真的将每个学生视作自己的目的时,还会轻易地断送一个青年人的求学前程吗?

  如今的大学都在争当世界一流。什么是世界一流?在我看来,与学生为善,与青年为善,善待学生,包括有过错的学生,这才是大学风范,更是一流大学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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